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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水号 | 20171130001 | ||
标 题 | 咨询在公路沿线开农家乐的问题 | ||
姓 名 | 范** | ||
手 机 | 151****8800 | ||
身份证号 | 53302219********** | ||
发件IP | 183.224.225.* | ||
写信时间 | 2017年11月30日 | ||
信件内容 | 咨询在公路沿线开农家乐的问题请教一下:如果承包公路沿线周边的私人耕地或农田种植果树,并且在距离公路不远处建盖简易房屋开办农家乐需要些什么手续?需要哪些部门审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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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状态 | 已处理 | ||
回复内容 | 关于范爱军咨询在公路沿线开农家乐的问题回复 范爱军同志: 关于你咨询在公路沿线开农家乐的问题及承包公路沿线周边的私人耕地或农田种植果树,并且在距离公路不远处建盖房屋开办农家乐需要些什么手续,需要到那些部门审批? 现就你提出的问题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答复如下: 1、根据《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十条第四项规定: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铁路、公路等交通沿线,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区周边的耕地,应当优先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第十七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建窑、建房、建坟、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进行其他破坏基本农田的活动。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 2、根据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进一步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127号),云南省国土资源厅 云南省农业厅关于印发《云南省设施农用地实施管理细则(试行)》的通知(云国土资[2016]174号),云南省设施农用地实施管理细则(试行)第三项第二款规定:严禁随意扩大设施农用地范围,以下用地必须依法依规按建设用地管理:经营性粮食存储、加工和农机农资存放、维修场所;以农业为依托的休闲观光度假场所、各类庄园、酒庄、农家乐;各类农业园区中涉及餐饮、住宿、会议、大型停车场、工厂化农产品加工、展销等永久性用地。 3、你所咨询开办农家乐属建设用地管理范畴,应当按建设用地管理规定办理用地手续。(即:单独选址项目或城市分批次建设项目),首先要看选址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其次项目是否符合发改立项及供地目录要求。再次就是需要准备相关的报件材料等。比如: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及矿产资源压覆情况报告,水土保持评估报告,环境影响评价等等一系列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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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时间 | 2017年12月01日 |